咸阳市自然资源局文件
咸自资发〔2020〕129号
关于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
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统一政策标准,维护搬迁群众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八年后续扶持工作力度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19]1156号)和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安排部署,以为搬迁安置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加强部门协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定信心、尽锐出战,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我市“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任务任务5094户(含超范围继续搬迁的772户),由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方式多样,导致确权登记工作难度较大,目前全市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不足百本,整体工作进展缓慢,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实现“应登尽登”,今年底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力度的指导意见》和《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等政策文件,坚持“一户一宅、占新腾旧”等原则,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有效提升搬迁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ニ)分类施策。结合《咸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咸自资发2020]38号)文件,坚持尊重历史,面对事实,区别不同用地性质、不同安置方式,分类施策,稳步推进,妥善解决搬迁安置住房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规范和完善相关审批程序、资料等,切实维护搬迁群众合法权益。
(三)方便快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践行群众路线,巩固和提升放管服改革成果,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信息共享、集中联审、上门服务等方式,方便搬迁群众办理安置住房登记。
三、确权登记
在坚持“一户一宅”、占新腾旧、发新销旧的前提下,根据安置住房土地性质和取得方式、安置方式的差异,分类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标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严禁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国有划拨土地建设安置住房的登记发证
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由当地移民搬迁部门协调有关单位,持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要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注明国有划拨土地。群众凭搬迁对象资格确认文件、身份证明件和搬迁安置协议等材料,分别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国有出让土地建设安置住房的登记发证
使用国有出让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由当地移民搬迁部门协调取得出让土地的权利人,持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要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注明国有出让土地。群众凭搬迁对象资格确认文件、身份证明件和搬迁安置协议等材料,分别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三)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安置住房的登记发证
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集中安置住房,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由当地移民搬迁部门协调有关单位,持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要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注明土地归属。对于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分散安置住房,由安置户持相关要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四)通过回购公租房和积压商品房作为安置住房的登记发证
1.回购公租房。由当地移民搬迁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凭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公租房处置和盘活方案的批复文件、回购协议、公租房不动产权证书、搬迁对象资格确认文件和身份证明件、相关税费纳凭证或免税证明等,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2.回购积压商品房。由当地移民搬迁部门协调开发商,按照个人购买商品房流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五)特殊类型安置住房的登记发证
1、共有产权房。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搬迁安置房超面积超自筹遗留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8]78号)文件要求,对超面积的安置住房应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再按共有产权方式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共有产权人为搬迁户和经授权的县级易地扶贫搬迁融资平台公司,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应载明共有人各自所占份额。
2.合户安置房。经批准的建档立卡搬迁户与同步搬迁户(原则上仅限于直系亲属)建设的合户安置房,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应按照易地扶贫搬迁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单独核定并载明建档立卡搬迁对象的产权面积。
3.个人无产权住房。用于安置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众的供养中心、养老院、幸福院、闲置公房等安置房,不面对个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可依据土地所有权性质,由房屋所在地地方政府或村集体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工作要求
(一)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协同发力,化解矛盾,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对于混合使用国有和集体土地、分期建设的安置小区,若建筑物跨国有和集体土地的,补办集体建设用地征收手续后再登记发证;若建筑物无跨宗,可以分别办理登记。对于土地手续完备,房屋已竣工,但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当地移民搬迁部门牵头,协调住建以及建设主体单位完成验收工作后办理登记。对于需要完备用地、验收等手续、要件的,必须补办相关手续、补齐相关要件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同时,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的测绘调查等所需费用由房屋建设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从项目建设费用中支出或由当地财政负担,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三)强化便民利民导向。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文件精神,按照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并行办理,一次办结。凡可共享的材料一律不再重复提交,凡镇村以及扶贫、自然资源等部门能够统一提供的材料不再要求搬迁群众单独提供。需要多部门审核的登记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积极协调沟通,实行联合集中会审。开通“绿色通道”,采取“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搬迁群众提供优质化、贴心化服务,尽可能让搬迁群众少跑路。要严格落实“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自交付使用起原则上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除外)”的要求,严把登记发证关口,最大程度保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财产权益。
(四)组建专班协同推进。县市区政府要履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责任,要组建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可先行试点,切实解决登记发证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确保做到依法依规、应发尽发。发改、扶贫、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税务、民政等部门要按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工作的职责分工,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市政府将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滞后推进不力的县市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咸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9日
咸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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