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机构介绍 新闻动态 政务公开 办事指南 问政 服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办事指南  -  业务指南  - 详细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发表时间:2017/8/23    浏览次数:1279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2)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3)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 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2)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
(3)承包经营权人放弃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承包地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4)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提交承包家庭农户消亡的证明材料;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有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6)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放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7)因森林、林木灭失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提交森林、林木灭失的证明文件。
5  其他必要材料。
上一条信息:不动产抵押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下一条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陕西省政府 陕西省国土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农业厅 咸阳市国土局

旬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版权所有 © 2017-2018    陕ICP备2023018636号-1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东大街69号    邮编:711300    电话:029-34420001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