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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发表时间:2017/7/15    浏览次数:23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准备工作

6权属调查

7审核公示

8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

9成果整理

10检查验收

附录A(规范性附录)发包方调查表附录B(规范性附录)承包方调查表

附录C(规范性附录)承包地块调查表

附录D(资料性附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

附录E(规范性附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四川省农业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中华、潘显政、赵鲲、刘涛、胡华浪、李伟方、裴志远、赵虎、郭琳、易湘生、孙冠楠。

本标准参加编制人员:湛洪举、任国业、杨健、李源洪、王听、施程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任务、内容、步骤、方法、指标、成果和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土地(耕地等)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进行的调查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930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GB/T7931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GB/T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GB/T139771:5000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GB/T1398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GB/T13990l:5000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GB/T14912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

GB/T183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CH/T1001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

CH/T1004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CH/T2009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NY/T309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

NY/T1634: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NY/T253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NY/T253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土地承包经营权rightt0landcontractualmanagement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2承包地块cadastralparcel

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所封闭的地块。

3.3界址线boundaryline

承包地块的边界线。

3.4界址点boundarypoint

界址线的转折点或交点。

4总则

4.1调查任务

4.1.1查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状况

查清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等信息;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土地用途等信息。

4.1.2建设土地承包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4.2数学基础

4.2.1坐标系统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hinaGeodeticCoordinateSystem2000,CGCS2000)。CGCS$2000实施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但应与CGCS$2000进行联测或建立转换关系。

4.2.2高程系统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2.3比例尺

调查基本比例尺为l:2000。

4.2.4分幅与编号

4.2.4.1栅格数据分幅与编号

1:500、1:1000和1:2000比例尺的工作底图、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及其他栅格数据采用正方形分幅(图幅尺寸:50cm×50cm)。图幅编号按图廓西南角平面坐标公里数编制,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以短横线连接。1:500比例尺取至O.01km,1:1000和1:2000比例尺取至O.1km。

1:5000比例尺的图件分幅和编号按照GB/T13989执行。

4.2.4.2矢量数据分幅与编号

承包地块、地物等矢量数据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分幅,图幅命名方式按照NY/T2539的规定执行。

4.2.5地图投影

统一选择高斯一克吕格投影,采用标准的3°分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确有必要时,可按L5°分带或任意中央经线的3°分带。

4.2.6计量单位

4.2.6.1长度单位采用米(m),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4.2.6.2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统计汇总时,面积单位采用公顷(h㎡),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将亩(mu)作为辅助面积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4.3调查步骤

4.3.1准备工作

包括制订方案、宣传培训、资料准备、图表及工具准备等。

4.3.2权属调查

包括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情况调查以及调查表格填写。

4.3,3审核公示

包括公示材料准备、审核公示、勘误修正和结果确认。

4.3.4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

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4.3.5成果整理

包括文字、图件、簿册和数据的规范化整理。

4.3.6检查验收

包括自检、互检、检查验收和抽检等。

4.4区域界线

4.4.1乡镇及以上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全国陆地行政区域勘界成果确定的界线。

4.4.2村(组)界线采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

4.4.3县、乡镇和村(组)界线未明确或存在纠纷的,应予以标注。

4.4.4基本农田界线采用国土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成果。

5准备工作

5.1方案准备

5.1.1工作方案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标准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制订工作方案。必要时,可采取“先局部试点,后全面铺开”的做法完善方案内容。

5.1.2技术方案

调查队伍依据本标准和本地区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按CH/T1004的要求编写调查专业技术设计书。本标准及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中有明确指标要求的,技术设计书应严格遵照执行;只限定范围而没有明确要求的,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5.2宣传培训

结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统一编制宣传和培训材料,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前进行政策和技术方面的宣传与培训。严格执行法律政策规定,规范调查程序,明确调查方法和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5.3资料准备

5.3.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

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数据、图件、土地调查、土地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资料等。

5.3.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

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变更的有关合同、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及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会议记录、决议和表决结果等。

5.3.3调查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资料

包括大地控制点资料、地形图、地籍图、正射影像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等。

5.3.4调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如身份、户籍、婚姻登记或证明资料等。

5.4表册与工具准备

5.4.1表册

包括发包方调查表(见附录A)、承包方调查表(见附录B)和承包地块调查表(见附录C)、调查信息公示表(参见附录D)和公示结果归户表(见附录E)等表册。

5.4.2工具

包括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lobalNavigationSatelliteSystem,GNSS)接收机、全站仪、钢尺等测量仪器。

5.4.3软硬件

包括调查软件、数据库软件、土地承包管理软件、计算机、服务器等。

6权属调查

6.1发包方调查

6.1.1调查内容

发包方调查内容包括发包方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地址等。

6.1.2确定发包方

发包方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和其他合法权属资料为基础。发包方按以下情形确定:

a)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b)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c)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6.1.3调查情况处理

6.1.3.1承包合同生效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发包方名称确定为分立或者合并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同时在附录A“调查记事”栏注明分立或者合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6.1.3.2发包方名称发生变更的,确定为变更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同时在附录A“调查记事”栏注明变更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6.1.3.3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负责人姓名为变更后的发包方负责人姓名,同时在附录A“调查记事”栏注明变更前的负责人姓名。

6.2承包方调查

6.2.1调查内容

6.2.1.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调查内容包括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以及农户家庭成员等情况。

6.2.1.2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调查内容包括承包方的名称(单位)或姓名(个人)、地址等情况。

6.2.1.3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信息,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信息。

6.2.2确定承包方代表

承包方调查以收集到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合法权属资料为基础,农户家庭成员信息以户口簿和婚姻、户籍登记或证明资料为基础。承包方代表按以下情形确定: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b)未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c)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确认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6.2.3调查情况处理

承包合同生效后,农户内的成员分家析产或合户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无异议后进行调查。

6.3承包地块调查

6.3.1调查内容

6.3.1.1承包地块的调查内容包括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界址、土地用途、地力等级、利用类型和是否基本农田等情况。

6.3.1.2有条件的地区,宜同时完成未发包或不存在土地承包关系,但实际用于农业的土地(以下称非承包地块)基本情况调查工作。

6.3.2工作底图制作

6.3.2.1工作底图与调查草图和地块分布图的比例尺、坐标系统和制作单元宜保持一致。

6.3.2.2工作底图可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成图(全野外数字测图)法、数字摄影测量成图法、平板仪测量成图法或编绘法等方法制作。

6.3.3调查指界

6.3.3.1指界人

6.3.3.1.1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

6.3.3.1.2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

6.3.3.1.3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6.3.3.1.4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a)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b)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代理人;

c)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

6.3.3.1.5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6.3.3.2现场指界

6.3.3.2.1通知指界

指界前调查员应通知所调查地块的指界人到现场共同指界。

6.3.3.2.2界址设立

承包地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为设立依据。界址点设置的原则如下:

a)界址点的设置能准确表示界址线的走向;

b)相邻承包地块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c)承包地块依附于沟渠、道路、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

d)界址线类型发生变化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6.3.3.2.3界址点编号

在工作底图范围内按实际调查顺序编制顺序号(从1开始)作为界址点编号,同一承包地块内按顺时针方向编列。

6.3.3.2.4界标设置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现场设置界标。

6.3.3.3调查草图绘制

6.3.3.3.1调查指界过程中,调查员应充分利用工作底图,标注地块的空间分布情况,按NY/T2538的要求对承包地块赋缩略码(承包地块编码中的顺序码部分),并在工作底图上进行标注形成调查草图。

6.3.3.3.2调查草图除记录承包地块的信息外,还应重点反映对地块空间方位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点、特征点等信息。调查草图绘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a)地块编码、承包方(代表)姓名、界址点、界址线等地块信息;

b)具有明显方位意义、对地块四至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名称,如沟渠、田问道路、独立地物等;

c)调查草图的绘制信息,包括所绘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制图员、制图日期和审核信息等。

6.3.3.4指界情况处理

6.3.3.4.1对于调查前地块边界已经灭失、由多个承包方共同承包经营的承包地块,应根据权属资料记载由各承包方相互协商处理,得到各方认可后分承包方进行调查。

6.3.3.4.2对于有边界争议的承包地块,应先解决争议后再进行调查。其他非边界争议可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承包地块调查,同时在附录C“调查记事”栏中对争议情况予以注明。

6.3.4地块测量

6.3.4.1地块控制测量

地块控制测量及其数据处理应根据选择的技术方法执行GB/T14912、GB/T12898、GB/T18314、GB/T7930、GB/T793l、GB/T13990、GB,/T13977、CH/T2009等要求。

6.3.4.2地块界址测量

6.3.4.2.1界址测量方法

6.3.4.2.1.1实测法

是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等仪器,实地获取或解算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6.3.4.2.1.2航测法

是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方法采集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6.3.4.2.1.3图解法

是以已经测得的大比例尺航天数字正射影像、地籍图或地形图为基础,通过图解量算获取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6.3.4.2.1.4组合法

是以上述测量方法中的一种方法为基础,辅以其他方法进行补充调查确定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6.3.4.2.2界址测量精度

6.3.4.2.2.1实测法精度

实测法测定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表1的规定,两倍中误差为其限差。

表1实测法界址点精度指标                           单位为米

界址点精度等级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

中误差

一级

±O.05

二级

±O.10

三级

±O.15

一般地区界址点精度等级不低于二级;特殊困难地区界址点精度等级不低于三级。

6.3.4.2.2.2航测法精度

航测法测定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表2的规定。两倍中误差为其限差,特殊困难地区放宽50%。

表2航测法界址点精度指标                          单位为米

比例尺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

平地、丘陵

山地、高山地

1:500

±O.25

±0.37

1:1000

±O.50

±0.75

1:2000

±1.00

±1.50

1:5000

±2.00

±3.00

6.3.4.2.2.3图解法精度

图解法测定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表3的规定。两倍中误差为其限差,特殊困难地区放宽50%。

表3图解法界址点精度指标                           单位为米

比例尺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

平地、丘陵

山地、高山地

1:500

±O.30

±0.40

1:1000

±O.60

±0.80

1:2000

±1.20

±1.60

1:5000

±2.50

±3.75

6.3.4.2.3组合法精度

采用组合法进行地块测量作业的,除在对应部分应分别满足相应方法的精度指标外,还应确保不同方法获得的地块空间数据的拓扑关系正确。

6.3.5地块分布图制作

6.3.5.1地块分布图是反映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四至、面积、权属、编码等信息的图件,由调查员根据权属调查结果编制。

6.3.5.2地块分布图的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要素、承包地块、行政区划要素、辅助地物以及图廓要素等。

6.3.5.3地块分布图可采用全野外数字测图法、数字摄影测量成图法、平板仪测图法或编绘法等方法制作。

6.3.5.4地块分布图应主次分明,清晰易读,重点表达地块的承包方(代表)、四至、面积、地块编码(缩略码)等信息。

6.3.5.5地块分布图的制作单元为发包方或标准图幅。制作单元为发包方时,应保证表达内容的可读性,制图比例尺可在调查比例尺的基础上做适当调整。在区域面积、人口或其他方面情况特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划分制作单元,并保留划分的材料。

6.3.6面积计算

6.3.6.1面积计算是地块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

6.3.6.2用界址点坐标计算地块面积,如式(1)所示:

式中:

P——地块面积;

xi,yi——界址点i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下的坐标。

6.3.6.3零星小地块可采用几何法计算地块面积。

6.3.6.4采用航测法、图解法以及组合法中部分采用这两种方法获取界址点坐标的,其面积计算的相对误差(计算地块面积和实测地块面积的较差与实测面积的比值)不应超过5%。面积计算相对误差精度不能满足要求的,应改用较高精度的测量方法以确保面积计算的精度。

6.3.6.5对于跨投影带的承包地块,其面积计算应按承包地块面积主要分布的投影带内计算结果为准。对于跨投影带的县级行政区,辖区内承包地块的面积计算以各投影带内的计算结果为准。

6.4调查表格填写

发包方调查、承包方调查和承包地块调查应分别填写调查表,填写的内容、要求和说明分别见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7审核公示

7.1调查信息公示表

7.1.1根据权属调查结果,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序逐地块公示调查结果,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参见附录D)。

7.1.2调查信息公示表的主要内容包括承包方(代表)姓名或名称、承包地块的编码、合同面积、实测面积和地块四至等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调整公示内容和信息。

7.1.3调查信息公示表以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和地块测量结果为依据。

7.2审核公示

7.2.1地块分布图和调查信息公示表制作完成后,交由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进行审核。

7.2.2审核通过后在地块分布图所涉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按要求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应少于7d。

7.3勘误修正

对公示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提出的异议,调查员应配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应少于7d。

7.4结果确认

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调查和公示结果以承包方为单位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见附录E),由发包方、承包方(代表)进行签章确认。

8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

8.1数据库建设

8.1.1数据库内容包括:

a)地理信息数据包括基础地理要素、承包地块要素和栅格数据。基础地理要素包括定位基础、境界与政区等基础地理信息,以及对承包地块四至描述有重要意义的地物信息。承包地块要素包括描述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四至、面积、编码和毗邻关系的矢量信息。栅格数据包括描述承包地块及其空间分布、方位、毗邻关系等信息的栅格图件。

b)权属数据包括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信息、权属来源、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等。

8.1.2调查数据入库前应依照工作底图、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和实际调查情况检查点、线、面之间的相互关系,并进行拓扑处理,构建拓扑关系并核查其正确性。

8.1.3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内不同调查单元上报数据结果后,应进行数据汇总和拼接,相邻调查单元矢量数据拼接应确保拓扑关系正确。不同比例尺或不同精度的数据接边,以较大比例尺或较高精度的调查结果为基准。

8.1.4数据库的地图投影参数应以调查时的数学基础为准。对于跨投影带的县级行政区,数据库的地图投影参数以该行政区内承包地块主要分布的投影带投影参数为准。

8.1.5空间数据入库前,应以县为单位检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逻辑一致性,以及空间数据分层和文件命名的规范性等内容。

8.1.6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应制订统一的方案,对下级部门上报的空间数据进行检查、组织和整合后导人本级数据库。

8.2信息系统建设

8.2.1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要求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系统以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InformationSystem,GIS)平台为基础,满足各级数据库之间的互联互通和更新。

8.2.2系统功能主要包括: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数据管理功能,应满足空间数据(矢量和栅格)和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的管理需要;

b)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功能,应满足管理部门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需要;

c)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功能,应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日常管理需要;

d)流转管理功能,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业务需要;

e)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管理功能,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管理的需要。

9成果整理

9.1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档案的整理、归档、管理和使用。

9.2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组织进行成果整理与归档工作。调查队伍根据调查专业技术设计书,按CH/T1001的要求编写调查专业技术总结。

9.3调查成果整理包括文字、图件、簿册和数据的规范化整理。按存储介质分为电子成果和纸质等实物成果,宜保存两种介质的成果资料。

9.4调查成果主要包括:

a)文字成果包括工作方案、技术设计书、纠纷调解协议书、检查记录、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申请书、委托书、报告、决议(意见)以及会议记录等材料;

b)图件成果包括工作底图、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数字正射影像图、地籍图、地形图等图件;

c)簿册成果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台账、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等簿册;

d)数据成果包括数据库、测量数据文件、元数据以及调查成果的电子数据;

e)其他成果,除上述结果以外的过程性和说明性资料。

9.5成果汇交由村(组)向乡镇人民政府汇交,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汇交。县级检查汇总后,进行统一的数据整理、分类、核查、拼接和入库处理,形成标准的调查成果,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土地承包日常管理使用。

10检查验收

10.1本标准仅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的一般性规定,详细要求由相关标准和规范进一步规定。

10.2检查主要分为调查队伍自检、互检、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和上级部门组织的抽检。检查应贯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全过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整改,确保调查质量。

10.3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a)调查成果检查包括各类精度(控制点、界址点和面积等)检查、指标的合理性审查等;

b)调查程序和要件检查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程序(指界、作业、公示、确认等)和要件成果(数、图、册、簿及程序产生的其他结果)检查;

c)数据的规范性检查主要指对需要提交的数据成果在数据分层、属性结构、字段命名、数据字典、数据格式、编码规则等方面参照技术规范进行规范性检查;

d)统计汇总一致性检查主要针对统计汇总的数据结果与原始数据、图件、簿册之间的一致性检查。

10.4调查成果的验收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10.5成果检查验收过程和结果应有专门记录,检查验收完成后应编写检查验收报告,记录、报告应由具体的负责人签章或单位签章信息。

上一条信息: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下一条信息: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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