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凡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②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债权消灭或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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